【公益诉讼】注意!违法排污可不止罚款那么简单!
“损害担责”
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环境污染行为导致的生态破坏,
不论受损环境是水、土还是其他,
最后都会转嫁到普通群众身上,
侵害社会公众利益。
因此,
侵害方负有赔偿修复义务!!!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份至4月8日期间,在明知公司内有废水收集池的情况下,某配件公司电焊车间仍将加工产生的废水未做防渗漏措施而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2017年4月8日,玉环市环境保护局的工作人员对该电焊车间边上的废水排放井进行取样检测。监测报告显示,水样中镍、铜指标含量超标准值十倍以上,符合刑事追诉标准。
该公司电焊车间系周某承包并使用管理,同时周某还负责电焊车间的废水处理工作。2017年7月25日,周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件办理经过
为便于了解实际情况,承办人实地走访了解周某倾倒污水的案发地。通过询问和实地勘查,我院认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周某应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赔偿。
之后,我院建议环保局履行职责,责令周某赔偿或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环保局采纳了该建议,以玉环市环保局与周某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书的方式,由周某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赔偿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周某也深刻认识到环境污染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为弥补错误,周某提出自愿支付损害赔偿款2万元,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此外,周某还将缴纳2.544万元的罚款。
检察官办案笔记
该污染环境案由赔偿义务人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刑事案件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为下一步如何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经验。
我院主动对接环境保护部门,并建议环保部门采取磋商形式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既规范了环保部门的执法行为,又体现了司法保护的温度。
——民事行政检察部 余马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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